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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馬文坪(即徐國寶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一: 113年度除字第0005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考 001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高科技基金 000000000 1 10000
附表二: 113年度除字第0005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002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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