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張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0 1 419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