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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林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4號 發行公司: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滙豐安富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0000000-0 1 1000 00-0000000-0 1 1000 00-0000000-0 1 1000 00-0000000-0 1 1000 00-0000000-0 1 1000 00-0000000-0 1 1000 00-0000000-0 1 1000 00-0000000-0 1 1000 00-0000000-0 1 8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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