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陳秀桃
代 理 人 范家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黃振華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112年1月11日 500,000元 M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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