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662,2024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曾大千(即曾家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 1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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