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668,2024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蘇毅夫(即蘇錦常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66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4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5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6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7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8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009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1 715 010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1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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