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68,2024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陳巧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480 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358 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483 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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