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尹代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