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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李謹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經建基金 11-D00-00-0000000-0 1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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