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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黃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77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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