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王棟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一二年度司催字一三八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本票,經本院以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三八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8號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 (新臺幣) 001 文立有限公司、黃秀枝、陳秋月、林宗科 彰化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 68年4月30日 68年7月17日 150,000元 002 文立有限公司、黃秀枝、陳秋月、林宗科 彰化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 68年6月16日 68年7月16日 300,000元 發票地:臺北市○○○路○段○○○號九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