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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朱陳審
代 理 人 黃金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6 00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6 003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9 004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8 005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9 006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14 007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12 008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11 009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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