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吳許金治
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吳姿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8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160 - 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16 - 00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17 - 00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9 - 00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10 - 006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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