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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吳俊輝(即蔡淑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8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NB-0000000-0 1 10 00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NB-0000000-0 1 10 00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NB-0000000-0 1 10 004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NI-0000000-0 1 50 005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NI-0000000-0 1 50 006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NI-0000000-0 1 50 007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90 008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98 009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147 010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154 01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334 01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120 01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39 014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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