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85,2024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袁文珠(即袁芳京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980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279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334 00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432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