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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袁文珠(即袁芳京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980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279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334 00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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