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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江茂松(即江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9 月19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54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 0 1 120 002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1 132 003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 0 1 145 004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 0 1 127 005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172 006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132 007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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