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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吳旻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7 瑞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3月18日 24,9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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