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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3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張正金
代 理 人 陳宥靜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83年度司字第13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所有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前於民國80年間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00 萬元予加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加利公司),其近日欲請求加利公司塗銷上開抵押權之設定,經上網查詢始發現加利公司已於82年間解散,為查明加利公司是否清算完結及該公司清算時記載上開抵押權之簿冊,俾申請塗銷抵押權登記,為此聲請閱覽本院83年度司字第13號卷宗等情,業據提出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加利公司登記資料為證。
經核聲請人已釋明與本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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