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84,破,27,2009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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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4年度破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劉昌崙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進耀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進耀營造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曾於民國88年4 月19日請求本院核定其自85年4 月19日起至88年4月1日止,所為事項可得之報酬,並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今爰依破產法第95條、第97條之規定,請求破產管理人於其後就破產事件進行所得收取之報酬,以便計算本件破產事件之財團費用:㈠自89年12月5 日起至96年8月1日止就破產案件進行所得收取之費用。

㈡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5 號訴訟案件所為之訴訟行為,所得收取之費用。

㈢處理破產人就國稅局營業稅複查與行政救濟所得收取之費用。

三、本院考慮聲請人所述情節、聲請人工作性質、債權人數目與債權總額、已收回資產金額、破產人資產、本件破產事件事務繁瑣、複雜程度,認為破產管理人報酬以41萬4,000 元為適當。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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