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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六九六號
上 訴 人 羅立德
被 上訴 人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複 代理 人 甲○○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訴外人劉永康擅以上訴人名義盜蓋其印章、偽造其簽名,簽發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票面金額新台幣五十萬元之本票,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犯罪嫌疑,影響本件訴訟事件之裁判,乃裁定命在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二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事件歷審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張明輝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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