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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五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萬陸仟零壹元聲請人業已繳納伍仟玖佰壹拾叁元,尚欠伍萬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莊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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