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88,簡上,675,200105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六七五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江肇欽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一二巷七弄廿一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新福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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