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二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複 代理人 戊○○
被 告 欽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己○○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九重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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