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王世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地下室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五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丁○○之訴訟代理人王世忠就本件系爭地下室所有權登記,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九一0號案件偵查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五八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非俟該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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