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原 告 甲○○
乙○○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
詹德柱律師
被 告 丁○○ 住
丙○○ 住台北市○○路四一0號三樓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業務過失致死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丁○○、丙○○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九二九號案件偵查終結起訴,並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案件審理,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書記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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