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七五號
原 告 劉耀仁即祭祀公業劉榮公管理人
被 告 甲○○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