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88,訴,4929,2001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二九號
原 告 史丹佛國際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參 加 人 德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昌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鎮坂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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