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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八九號
原 告 金泰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卅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卅一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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