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88,重訴,1995,2001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九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三二九地號田地」記載,應更正為「台北縣新店市○○段三二九地號田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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