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七九號
原 告 郭瑞順即瑞順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秀蓉律師
被 告 正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原設高雄市○○區○○路一0六之一號一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六三號十三樓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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