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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小上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吳家懷
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扣剋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林鴻達
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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