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89,勞訴,130,200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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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被 告 萬達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崇仁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蒨儀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各應列出甲○○八十九年四月至九月薪資明細表(附證據或敘明已提出之證據編號)到庭。
被告並應提出書狀整理之電腦磁片及敘明收受起訴狀繕本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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