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89,勞訴,79,2001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七九號
原 告 戊○○
丙○○
丁○○
乙○○
甲○○
被 告 祥毅鑫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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