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89,婚,628,200105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六二八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七起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離婚等事件,被告甲○○現因案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本院認為有借提其到庭之要,借提費用新台幣(以下同)一千六百元及送達郵費三百四十元,為訴訟行為須支出之費用,應由聲人預繳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 祥 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B書記官 林夢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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