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五三三號
上 訴 人 世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本院台北簡易同所為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五三一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上訴狀,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黃明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