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一號
原 告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甲○○○○○○○○、私立康寧護理專科學校、財團法人康寧醫院、台北市政府、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間請求撤銷違法處分事件,原告起訴時提出之起訴狀,所記載之內容未臻明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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