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89,訴,2150,200105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祐讚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巷五弄三一號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巷五弄三一號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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