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一六號
原 告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三人
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律師
陳柏廷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