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九五○號
一、請更正被告之當事人欄為:被 告 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雲平律師被 告 丁○ 丙○○ 戊○○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哲彥律師
二、函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請送坐落台北市○○區○○段一小段四二七建號即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二○七巷四弄五號房屋;
以及坐落台北市○○區○○段一小段六六四建號即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二○七巷四弄一之三號房屋,申請建築執照之原始相關資料,到院參辦。
(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三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法 官 姜悌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