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六四號
原 告 麟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
被 告 歐士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三十五號四樓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許晏賓律師
李漢鑫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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