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八二號
原 告 樂芙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遠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惟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