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九四號
原 告 構思特效藝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福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