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聲明:(一)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願以現金或同面額之交通銀
- 二、陳述:被告與訴外人張壽仁應訴外人薛美容之邀,擔任伊向原告透支
- 三、證據:提出本票、授信約定書、透支契約、保證書、戶籍謄本等件為
- 理由
- 一、查,本件被告設籍於北投區,非屬本院轄區內,惟依據兩造所簽訂之
-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訴外人張壽仁應訴外人薛美容之邀,擔任伊
- 三、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當事人以書面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
- 四、原告陳明願以現金或同面額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三期第二十
-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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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二九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籍設台北市○○區○○路二段十一號十二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肆萬陸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上開利息每月結算一次同時滾入原本,按上開利率再生利息;
並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捌萬叁仟元或同面額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三期第二十次三年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一)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願以現金或同面額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三期二十次三年期債票為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與訴外人張壽仁應訴外人薛美容之邀,擔任伊向原告透支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薛美容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八日與原告簽訂透支契約,約定本透支款項由薛美容簽發之支票為憑陸續向原告借款,並以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為透支限度,透支期限自八十七年四月八日起至同年十月八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每月結息一次同時滾入原本,屆期本息如數清償,如逾期償還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薛美容依上開約定陸續簽發票據支用,迄至透支期限屆滿時之八十七年十月八日止,共向原告透支金額計二百零四萬六千九百九十八元,屢向薛美容、另一連帶保證人張壽仁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本票、授信約定書、透支契約、保證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設籍於北投區,非屬本院轄區內,惟依據兩造所簽訂之保證書約定條款第十條第二項約定:「保證人不履行本約定致涉訟時,合意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以觀,兩造既合意由本院管轄,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訴外人張壽仁應訴外人薛美容之邀,擔任伊向原告透支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薛美容於八十七年四月八日與原告簽訂透支契約,約定本透支款項由薛美容簽發之支票為憑陸續向原告借款,並以二百萬元為透支限度,透支期限自八十七年四月八日起至同年十月八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每月結息一次同時滾入原本,屆期本息如數清償,如逾期償還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薛美容依上開約定陸續簽發票據支用,迄至透支期限屆滿時之八十七年十月八日止,共向原告透支借款金額計二百零四萬六千九百九十八元,屢向薛美容、另一連帶保證人張壽仁催討,均置之不理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票、授信約定書、透支契約、保證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當事人以書面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民法第二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與薛美容簽訂之透支契約第二條約定:「.... 每月結息一次,同時滾入原本借記透支入帳.... 」,而該「透支」借款契約約定按月結算利息後再滾入原本之計算方式,亦有此金融業者之商業習慣(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七十八年三月九日全會業(一)0二七九號函參照),是該約定應屬有效。
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透支借款金額計二百零四萬六千九百九十八元,並自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上開利息每月結息一次同時滾入原本,上開利率再生利息,並自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以現金或同面額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三期第二十次三年期債票為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絮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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