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六二號
原 告 台友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律師
蔡朝安律師
複 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
林于斟律師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五十六號一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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