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六號
原 告 新媒體衛星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同右
乙○○ 住同右
被 告 華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八號四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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