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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六八號
原 告 樂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歐司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雅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 雯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日
~B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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