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89,重訴,1273,2001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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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三號
原 告 冠誌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未○○
被 告 丁○○
丙○○
戌○○
甲○○
卯○○
癸○○
壬○○
酉○○
辛○○
己○○○
庚○○
申○○
午○○
子○○
丑○○
辰○○
巳○○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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