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
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
法定代理人 辛○○
甲○○
戊○
己○○
壬○○
丙○○
法定代理人 庚○○
張金水
法定代理人 丁○○
壬○○
戊○
乙○○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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