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八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乙○○
被 告 泰陵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一○九巷一○○弄四八
丙○○
被 告 甲○○
右一 被告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