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89,重訴,2489,2001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九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可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乙○○
戊○○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 雯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日
~B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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